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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校務研究專業協會

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月14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第二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第四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臺灣校務研究專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Institutional Research(簡稱TAIR)。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供臺灣校務研究專業發展的支援,並建立校務研究倫理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灣校務研究專業發展的支援,並建立校務研究倫理。
二、提供會員與校務研究有關之資源、訓練及專業發展之機會。
三、支持會員發展蒐集校務資料的能力與技術。
四、進行與校務研究有關之研究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其他與校務研究相關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之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任職或曾任職於國內外與校務研究領域相關之政府部門、大學校院、研究單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國內外與校務研究領域相關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指定一人為代表。
三、贊助會員:為國內外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四、學生會員:就讀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發展有傑出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為利組織運作,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個人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分區會員代表,再召開分區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名額依會員類別分配人數,理事名額為個人會員七名、團體會員八名,監事名額為個人會員二名、團體會員三名。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未能代理則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聘理事會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貳萬元,贊助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學生會員新臺幣參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壹萬伍仟元,贊助會員新臺幣貳萬元,學生會員新臺幣參佰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一0六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0六年三月七日台內團字第106001712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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